申请执行人何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男。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3)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3月3日因病去世,已无财产和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3)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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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长华
审判员张某龙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