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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按银行利息计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乙辩称,被告因做生意亏本,现无能力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4月25日向原告李某甲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元月31日,并约定“到期不还按银行利息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乙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1年5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甲借款x元及利息x元,2011年5月19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其他双方均无异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5元,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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