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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门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门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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