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门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