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湖南东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因被执行人湖南东江建设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