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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XX,女。

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XX,男。

委托代理人唐生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尹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XX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尹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尹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加上婚后双方分别在外地打工,分多聚少,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生活费,共同债务x元共同偿还,共同财产坐落在武陵镇X巷的楼房一间共同分割。

被告郑XX辩称,原告尹XX诉称是不属实的,被告是为了照顾小孩上学,才就地打工照料小孩的,双方闹矛盾是事实,但责任并不在被告,现原告起诉离婚,只要能妥善安排小孩的生活和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就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尹XX与被告郑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尹智由被告郑XX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尹XX每月承担抚育费450元至婚生子成年时止;

三、共同财产坐落在武陵镇X区X巷X号一间二层楼房一栋原、被告各享有50%产权。在未处理前原告分住二楼前面一间,这期间婚生子在该房间居住;

四、共同债务x元,原告经手x元,被告经手7000元,各自经手各自偿还后被告支付原告6500元,用一年后14个月的抚育费抵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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