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该借款的签订地为文峰中路X村X区法院有管辖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判令本案由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2011年元月22日原告戎某借给被告王某甲10万元,王某乙给予担保。该借款上未有签订地和借款履行地。二被告均为安阳县X村。故原审裁定被告王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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