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娜,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玲,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汇华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慧忠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汇华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