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
上诉人滑县X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裁定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理认为,1996年1月20日滑县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一份“临时占用场地协议”,1999年12月31日滑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龚某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权属为滑县X镇人民政府。故原审认定原告属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滑县X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滑县X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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