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8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伙同在逃的高某军、薛小东、贾海平等共五人,雇佣井某某陕x出租车窜到延长油田靖边采油厂第四采油大队第五采油队x井,准备盗窃原油。当晚,高某军为了落实赃物原油的买主和运输车辆,给在逃的沈某打电话称,他和x井某照井某买了七、八吨原油,商定以每吨1500元卖给沈某,并要求沈某雇车拉油。沈某遂买了一个抽原油用的油泵和一根抽油管,雇佣了一辆蓝色单桥油罐车,直接到x井某油。
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与高某军、薛小东、贾海平五人正准备盗窃原油时,被照井某人刘某某、高某甲、樊某某发现。于是,五人就用木棒殴打三名照井某人,并将井某宿舍的玻璃打碎,把三名照井某人集中到其中一个房间里。被告人邵某某搜走樊某某的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高某乙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以及休假的照井某人乔某某存放在宿舍内的松下EB-x型手机一部。薛小东搜走刘某某的摩托罗拉E6型手机一部,以及乔某某的索尼M86型MP4一部。之后,被告人邵某某手持一把菜刀看住三名照井某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等人从沈某处获得销赃款5000元。沈某将收购来的被抢劫原油加温脱水后,称得3.7吨,以每吨2900元的价格卖给横山县X镇朱铁栋收油站,得款x元。
经鉴定,3.7吨原油价值x元,被抢劫的四部手机和一部MP4价值3025元,总计x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受害人樊某某、高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提取及发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延长第四采油大队第五采油队证明,靖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凌晨3时许,在逃的高某军伙同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雇佣井某某陕x出租车窜到延长油田靖边采油厂第四采油大队第五采油队x井,准备盗窃原油。当晚,高某军为了落实赃物原油的买主和运输车辆,给在逃的沈某打电话称,他和x井某照井某买了七、八吨原油,商定以每吨1500元卖给沈某,并要求沈某雇车拉油。沈某遂买了一个抽原油用的油泵和一根抽油管,雇佣了一辆蓝色单桥油罐车,直接到x井某油。
高某军与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正准备盗窃原油时,被照井某人刘某某、高某甲、樊某某发现。于是,五人就用木棒殴打三名照井某人,并将井某宿舍的玻璃打碎,把三名照井某人集中到其中一个房间里。被告人邵某某搜走樊某某的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高某乙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以及休假的照井某人乔某某存放在宿舍内的松下EB-x型手机一部。其他人还搜走刘某某的摩托罗拉E6型手机一部,以及乔某某的索尼M86型MP4一部。之后,被告人邵某某手持一把菜刀看住三名照井某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等人从沈某处获得销赃款5000元。沈某将收购来的被抢劫原油加温脱水后,称得3.7吨,以每吨2900元的价格卖给横山县X镇朱铁栋收油站,得款x元。经鉴定3.7吨原油价值x元,被抢四部手机和一部MP4价值3025元,抢劫总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实:前几天他给高某(高某军)打电话如果有偷原油的活就把他叫上,8月1日下午他在旧车站附近的一个旅社里找到高某,当时房子里有一个叫小东和一个叫三(李某某)的人,他出去在对面的旅社登了一间房住下,后小东、三和高某过来他们喝了一瓶白酒,高某和小东走了,三和他一块睡了。当晚11点多,三把他叫起来说车来了叫他走,他俩把塑料袋里装的油衣服拿上,走到门口对面的一辆出租车上,车里坐着高某、小东,车前面还坐着一个叫平的人,他们从低速路往青阳岔方向走,到了乔某湾又往南走了一段路,平让司机把车停下,他们五人下车拿上油衣服和一个袋子走到路西边的一个井某,在路上都换上了油衣服,到了井某北墙边他们见一个照井某的电视开着,他们翻墙进到井某,他走到油罐前看有原油了,小东不放心又到罐前看有原油了,下来在阀门上准备放油时,照井某从门里出来了,他们五人翻出墙外,他和高某、三在一块藏着,小东和平在一块藏着,一个照井某在罐前看了一会儿,另一个爬到墙上看,小东和平被发现了,照井某说这里有两个人,没等说完小东和平就站起来骂照井某,并翻进井某打照井某,他们三人也跳进井某追照井某,他到照井某跟前时,小东和平已经把窗子上的玻璃打烂了,照井某在里面把门压住不给开,他们五人硬把门推开进去,都打了照井某,他拿柳棍子在一名照井某的臂部打了两棍,他们把两个房间的照井某挡在一个房间让坐在床上,他从床上拿走了两部诺基亚手机,他给了三一部,另外小东也拿走了一部手机、一个MP3和耳机子,小东拿手电照着看见一把菜刀,就拿菜刀吓唬照井某,照井某都不敢动,然后小东让他把人看住,其他四人到井某去了,过了两个多小时,拉油车来了,高某进来让一个年龄大一点的照井某打开库房门要柴油了,过了一会儿他听见车走了,高某给他说让车走远了再走,最后其他人都走了他才走的,他从高某路上护栏网翻进去走到路边站的出租车上,车上坐着三和平,出租车把他俩拉到他住的旅社跟前,他和三回旅社睡了。第二天11点多他和三到高某住的旅社,高某和小东都在了,高某说3.7吨油卖了5000元,高某给他们每人分了800元,说剩下的1000元坐出租车等开支了,高某说抢的原油给一个叫沈某某女人卖了。他后来向收油的人打听,收油的说收了3.7吨原油。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底8月初,高某(高某军)叫他去偷油,当时还有小东,他们到了靖边,高某和小东住到天顺宾馆二楼一房间,他和邵某某去找高某,当晚高某又联系了一个人,叫来一辆出租车,他们五人坐出租车到乔某湾的一个油井某抢油,他们五人下车步行走到井某,翻墙进入院内,爬上储油罐看里边有没有油,结果被照井某发现了,他在墙外照人,其他四人翻过墙躲到树下时被一个照井某看见了,另外两个照井某也从房子里出来,高某让他们翻墙进去,他们五人翻进墙把三个照井某追进两个房间,靖边的那个人拿木棒把两间房子玻璃打碎,他们几人都拿木棒打照井某,他拿木棒在一个照井某的臂部打了两下,这时邵某某不知从哪里拿一把菜刀站在门口照人,过了二十多分钟,高某和靖边那个小伙联系的叫来一个刘某的人开一辆油罐车到井某装油,不到十分钟又来了一辆小车,他到车上找管子和抽油泵,见车上坐着一男一女,他爬上储油罐把抽油泵用绳子吊进储油罐,高某把抽油管子插进油罐车内开始装油,小东在地下帮忙,共抽了不到三十分钟,油抽不上去了,高某和小东去卖油,靖边的那个小伙走了,他从高某公路护栏网走到高某路上,靖边的那个小伙打电话叫来了出租车和邵某某,他们三人坐出租车回到原来住的旅社,油衣服和油枪都在出租车上放着了。第二天早上他和邵某某问高某卖了多少钱,高某说3.7吨油卖了5000元,除过租车费剩下4000元,高某给他们每人分了800元。这次邵某某抢了三部手机,给他了一部,小东抢了一部没有后盖的手机和一部MP3。
3、证人井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1日晚,高某(高某军)租他的陕x出租车到乔某湾下面去,说好租车费是170元,车费至今也没有给他,并安排他到长庆路蒙汉大酒店接了一个叫平的人,又到靖边县X街四海春宾馆接了四个人,有高某、邵某某,另外两个人他不认识,他拉这五个人到乔某湾下面的高某桥附近将车停下,那五人将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带上离开,让他在附近等,到了8月2日凌晨4时许,高某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李某湾高某路口拉三个人,他到李某湾高某路入口拉上邵某某和平,还有一个人他叫起名字,他将三人拉到靖边,将平送到了蒙汉大酒店,另外两人送到了四海春宾馆。从蒙汉大酒店拉平时,车上还拉了手摇抽油泵、输油管子和装油的编织袋,作案后那些人说这些工具没有放处,他就拉的放到他家了。
4、受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日12时,他正在x井某上值班时发现油罐上站个人,他回到井某叫来和他一块照井某高某甲和副班长刘某某,他们三人到油罐前不见人,发现有个桶放下了原油,他们准备回房间时,有十几个人手拿木棍突然向他们跑来,他们跑到房子将门压住,抢油的用木棍把玻璃砸碎,敲开门用木棍把灯泡砸了,又用木棍在他背后打了两下,用手电筒在他眼睛上打了两下,用拳头在他的头部打了好多下,还用木棍将刘某某打了不计其数,后来那些人强行让他们三人睡到床上,有一个人拿菜刀对他们说不准动,不听话就用刀将他们砍死,灯泡被打了,他们什么也看不清楚,只听到外面有大车装油了,大约过了3、4个小时后大车走了。第二天凌晨5点他们到x井某用照井某的手机给队上打电话说井某被人抢了。
5、受害人高某乙陈述证实,他是x井某的照井某,8月1日晚上他在该井某睡觉,晚上1时许,照井某樊某某说油罐上有人了,他俩将刘某某叫醒,他们三人走到油罐附近时看到有个人跳墙出去了,他们三人巡视时从后墙跳进来六、七个人手拿棍、石灰等追上来打他们,把刘某某和樊某某追到刘某某的房子里,把他追到他的房子,他们将门反锁住,那些人先打碎玻璃,又打开门继续殴打他们,并将他们三人的手机抢走,将刘某某和樊某某带到他的房间,让他们三人睡下,眼睛不准睁开,并在房间内拿一把菜刀,过了一个多小时,那些人打电话来了一辆车用电泵抽走原油,4点多原油装好后这些人就走了。他闻见这些人都喝过酒,他们丢了大约11吨原油,含水5%。
6、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昨天上午10点多,他们用队上的污水车将一班其他井某的原油都倒在x井某,还没有加温,只是排了一下水,共倒过来约13吨原油,他在井某值班值到11点多睡了,后采油工高某甲和樊某某叫他说油罐上有人了,他们三人走到储油罐跟前见没人,樊某某从北墙爬上看时,从墙外跳进来六、七个人追的要打他们,他们三人跑到房子里把门关住,那些人就将窗子玻璃砸烂,拿棍子乱打,他和樊某某跑到他住的房子,高某甲跑在另一间房子,那些人推开门进来四、五个人说往死打,共产党的东西为什么要管了,跟他俩要手机,他俩不给,那些人用棍子在他俩身上乱打,将他放在桌子上充电的手机拿走了,然后把他俩带到高某甲住的房间,把他们三人凶的睡到床上,还拿走了高某甲和樊某某的手机,乔某某的一部MP4和一部手机。其中一个人拿着菜刀吓唬他们不让乱动,过了二十多分钟来了一辆单桥原装油罐车,那些人跟他们要库房钥匙,要柴油了,樊某某给了钥匙,过了一个多小时油罐车走了,又过了二十多分钟,房里子里四、五个人也走了,之后他们给乔某长打电话说该井某被抢了8.65吨原油。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8月1日晚上9点多,他和陈小军、刘某建、高某新开队上的车在采油四队队部时,队部门口附近停一辆无牌车,见他们来了车就开走了,然后他们到乔某湾一线巡查,凌晨1点左右在距x井20多米的公路边停一辆陕x普桑出租车,车里没人,他们往乔某湾方向走,迎面碰上一辆现代吉普车,凌晨3点他们返回时那辆出租车还在路边停着,车上有一个人,车灯也开着,到了采油五队门口那辆白色现代车在五队门口站着,见他们来了就往乔某湾方向开走了,到了采油大队门口时是4点24分,陈小军接到电话说五队x井某油被抢了,他们到x井某有大车来过的痕迹,采油工住的房子玻璃被打碎了,丢失了25个液面的原油,还丢了两桶柴油。
8、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日凌晨1点多,高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七、八吨原油要给她卖,并说原油是跟照井某买的,他俩谈好每吨原油卖1500元,高某让她雇一辆油罐车拉油,她通过龙武威介绍雇了一辆153油罐车,她给司机打电话让到乔某湾等,她叫来高某开她的陕x现代车从家起身到乔某湾采油厂五队队部门口停下等,看见队上的车在了,他俩将车开到乔某湾乡交警队门口,高某打电话说油装好了,照井某要钱了,他和高某到井某路口拉上高某和高某相跟的一个人,他给司机打电话让往青阳岔走,到青阳岔高某他们坐大车到朱铁栋收油点去卸油,高某让给照井某把钱付了,她就给和高某相跟的那个人付了5000元,她以为那个人是照井某,高某和那个人走了。第二天她和高某到朱铁栋收油点问收了多少油,收油点的人说油不好要加温了,下午她给高某打电话,高某说卸了3.7吨原油。第二天她听说装油的那个井某被人抢了,她打电话问高某,高某说把照井某打了,高某还跟她要钱,她不给,高某就把手机挂了,后来再没有联系上。抽用的油泵和管子是她买的送到x井某大门口,和高某一块的人从她的车上拿走的。他给朱铁栋每吨油卖2900元,朱铁栋一共给她付了x元。
9、证人高某丙证言证实,8月1日晚上,他开着沈某某车和沈某来到乔某湾,这时他听到卖油的给沈某打电话说井某好着了,让看一下采油五队上的皮卡车在不,他将车开到四采五队门前的路边,他磕睡的不行就到后座睡下,过了半个小时,沈某将车开到乔某湾三岔路口,对方打电话说油装好了,照井某要钱了,沈某开上车到井某下面的公路旁,从井某上过来两个人上了他们的车,沈某问装了多少油,其中一个人说七、八吨,沈某给了那个人5000元,走到青阳岔,那两个人坐原油车走了,他俩也开车走了。公安人员拿的照片上的高某军就是给他们卖原油的高某,每吨原油卖价1500元。
10、报案材料证实,延长油田靖边采油厂第四采油大队五队报案称,2009年8月2日凌晨3点左右,x井某人员遭到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围攻和殴打,打伤他队职工刘某某、高某甲、樊某某,抢走三部手机和一部MP3,现金45元,上衣一件,柴油120公斤,原油8.65吨。
11、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靖边采油厂第四采油大队五小队x井某照井某,2009年8月2日原油被抢那天他回家了,他的一部松下EB-x型手机和一部索尼M86型MP4也被抢走了。
12、提取笔录证实,在邵某某身上提取到1116型诺基亚手机一部、松夏EB-x型手机一部。在井某家提取到手摇抽油枪一支、输油管8米、小板手一把、装油编织袋150条、挣口绳一把、油衣服一包、油鞋两双。在李某某身上提取到1116型诺基亚手机一部。
13、发还笔录证实,发还乔某廷松下EB——x型手机一部,发还高某甲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发还樊某某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部。
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指认靖边采油厂第四采油大队第五小队x井某就是他们抢劫原油的现场。
1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抢现场情况。
16、延长第四采油大队第五采油队证明证实,2009年9月2日,该队x井某抢原油后,他们对储油罐的液面进行测量,发现113个液面的原油不见了。该队x井某夜里经常有人偷油,至于8月1日下午到8月2日凌晨4点期间是否还有其他人在该储油罐偷过油就不得而知了。当时被抢油罐中的原油测量记录现在没有了。
17、情况说明证实,靖边县公安局石油保卫大队证明,李某某、邵某某抢劫的原油卖给收油老板朱永军(朱铁栋),经多方查找朱永军均无下落。
1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邵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20、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抢3.7吨原油价值x元;诺基亚1116型手机两部,价值454元;摩托罗拉E6型手机一部价值777元;松下EB-x型手机一部价值897元;索尼x一部价值897元。被抢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结伙抢劫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对其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摇抽油枪一支、输油管8米、小板手一把、装油编织袋150条、挣口绳一把、油衣服一包、油鞋两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曹珊霆
审判员吴学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