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xx、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xx

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xx的个人银行存款或收益x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杨xx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