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河南省正阳县人,住(略)。

被告肖某,男,汉族,双峰县X乡。

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秀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3月15日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原告黄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黄某现已怀有身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原告黄某所怀小孩出生后,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肖某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经手人各自享有或负责偿还;

四、其他方面,双方均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秀芬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