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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告诉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为与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一次性支付47,000美元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7.6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4,143.81元,由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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