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为与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一次性支付47,000美元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7.6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4,143.81元,由原告2敏纺织有限公司(x.,LTD)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