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谌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XX与被告XX有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燕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XX有某特别授权代理人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XX诉称,被告XX有某于2008年10月30日成立,原告作为该公司的原始股东,有某解被告的盈亏等情况和行使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6月9日向被告邮寄提交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201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要求立即答复的函》,要求被告立即答复是否同意查阅其会计账簿,被告拒绝提供查阅。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是可以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而被告拒绝提供查阅,被告完全剥夺了原告的股东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有某提供财务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有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第一,被告没有某夺被答辩人尹XX的股东权利,他要求查阅相关会计账簿,我们并未拒绝;第二,每次开股东会时都公布了相关报表,公司可以提供相关报表查阅,公司一直没有某夺原告的权利。故请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XX有某于2008年10月30日设立,原告尹XX是该公司的原始股东。2011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提交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2011年7月1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要求立即答复的函》,要求被告立即答复是否同意查阅其会计账簿,被告未能提供查阅,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股东权利,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某列证据证实:
1、尹XX居民身份证、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原告系被告的股东的事实。
2、(2011)湘怀天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2011)湘怀天证字第X号公证书、关于尹XX“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的回复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被告未能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的事实。
3、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系被告XX有某的股东,原告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某应有某股东权利;被告无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某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而拒绝提供查阅,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某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有某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公司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尹XX查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XX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燕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某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某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