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x元。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诉争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