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女,X年X月X日生,瑶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民政局职工,住辰溪县X镇人民政府宿舍。
被告陈×,男,X年X月X日生,苗族,靖州县人,辰溪县司法局干部,住辰溪县人民医院家属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