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被执行人宋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汪某应履行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宋某、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汪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卓敏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