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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盘某、郴州市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盘某

被告郴州市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盘某、郴州市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15日以被告盘某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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