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甲
原告彭某甲
原告彭某乙
被告张某
被告侯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010年8月20日13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被告侯某的豪达燃油助力车(型号48QT)从某镇,行驶至某砖厂门口路段时,该车与对面行走的行人龚某某即原告彭某甲之妻,原告彭某甲、彭某乙之母相撞,造成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张某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张某与死者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丧葬费x元(2167元×6个月)、死亡赔偿金x元(4910×20年),共计x元,减去两被告已赔偿x元,两被告还应赔付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侯某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甲、彭某甲、彭某乙之亲属龚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张某承担x元,被告侯某承担x元;
二、被告张某、侯某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对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放弃追究对方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原告彭某甲、彭某甲、彭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被告张某自愿承担520元,被告侯某自愿承担52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曾郴卉
人民陪审员张某英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