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资县鸿泰铁矿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韩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稳泰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卓资县鸿泰铁矿选矿厂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卓资县鸿泰铁矿选矿厂上诉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阳市X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以及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501万元(起诉书请求199万元,追加请求302万元),应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受理,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陈超英
代理审判员王书卿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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