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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系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谭跃进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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