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x
原告黎某
原告黄某
被告宜章县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被告欧阳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x、黎某、黄某与被告宜章县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欧阳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x、黎某、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章县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欧阳xx的个人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某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某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