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科技园区X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