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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诉陈XX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施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镇x号XXX室。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新村X号XXX室。

被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X路x室。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X、陈XX诉被告陈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亲姐弟关系,被告陈XX系两原告的母亲,被继承人施XX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施XX于1998年12月18日病故,施方家的父母均已去世。在其名下有坐落于崇明县X镇XX村X队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平方米二层楼房X幢,该幢楼房是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现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继承该幢楼房中被继承人施方家名下财产份额。

本案经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施XX名下坐落于崇明县X镇XX村X队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平方米二层楼房X幢,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被告陈XX所有。

二、该幢楼房占地面积51平方米、建筑面积102平方米房屋属被继承人施XX的遗产,原告施XX、陈XX和被告陈XX各继承该幢楼房占地面积17平方米、建筑面积34平方米份额。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

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X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X

审判员施丹

书记员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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