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甲(曾用名张X),女,17岁。
法定代理人苏某乙,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42岁。
原告苏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1999年4月2日,原告的父母亲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苏某乙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和其母亲多次追要,被告仍未向其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计x元。
原告起某,一直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甲的起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菊
审判员娄炳
审判员马爱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