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甲,男,江苏省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海宁市皮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5月4日前将位于江苏省靖江市X路某某品牌专卖店内设置的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某品牌商标标识、专用道具以及宣传促销品予以拆除(被告凭照片验收)并将该店内现有的衣、裤架及《陈列手册》返还给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应自原告顾某某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某某保证金人民币x元并退还原告顾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x.XX元;
三、原告顾某某应向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该款项从上述调解协议第二项被告应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XX元,由原告顾某某自愿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4月2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沈某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