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农民,住(略),现租住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局附近民房,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教师,住(略)。
被告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桂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隆林各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移民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梁波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日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