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赵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36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x
审判员朱金彪
代理审判员朱欢
书记员虞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