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X区。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户籍地为株洲市X区。
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犯盗窃罪被判入狱5年零10个月,夫妻双方分离时间太长,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因被告被判刑入狱,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生育小孩,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罗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