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诉前保字第X号
申请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邹某认为被申请人陈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价值(略)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价值(略)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某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