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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与唐河县安泰技防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河县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安泰技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河县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为与被告唐河县安泰技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安泰技防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亮、王令,被告安泰技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志国、陈国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园公司诉称,2010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全防范联网报警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负担原告的财产安全防范义务。2010年7月15日晚上下班后,原告专职负责设防人员陈青静在公司员工都离开后,把门窗关好并设防,然后离开公司。第二天,公司人员上班时,发现公司物品被盗,随即报警,公司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了照,甲方损失x元。原告也通知了被告到了被盗现场,并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未设防为由拒绝理赔。

被告安泰技防中心辩称,1、现金被盗依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第九条第39款第3项之规定,不予赔付。2、原告被盗发生时不在我公司防护时间责任范围内,依服务协议约定也不予以赔付。原告在被盗时段(2010年7月15日7:38-2010年7月16日9:31分)没有进行设防,系统没有工作,依协议约定,这一时段不是我中心防护责任时间,我中心不应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田园公司(甲方)与安泰技防中心(乙方)签订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1、服务地址为唐河县X路X路交叉口向东200M路北。2、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详细阅读各条款,乙方对条款给予充分解释。3、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防”,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甲方将本系统“撤防”操作后,防护时间结束,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每天从“设防”到“撤防”这段时间,为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责任时间。4、安防服务费为12个月1200元。5、免赔事项(3)包括现金。上述协议,田园公司的负责人杜永艳签名,安泰技防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签名并加盖安泰技防中心的公章。2010年7月16早上,田园公司发现西楼财务室被盗,唐河县公安局于同日8时11分接到报警,2010年7月17日立案侦查,现案件在侦查中。2010年7月16日,唐河县公证处依安泰技防中心的申请对联网接警中心系统内“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10年7月13日18时53分至2010年7月16日9时10分的信息情况进行公证,予以保全证据。电脑存储信息显示:2010年7月15日7时38分,事件描述为“撤防”,2010年7月16日6时40分,事件描述为系统测试,9时29分,事件描述为主机重新上电恢复,9时31分为“布防”。

庭审中,安泰技防中心向法庭提供2011-04-21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该证明是安泰技防中心将服务对象“田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电脑储存信息反馈到技防设备供货商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出具的证明结论,结论为该用户在2010年7月15日晚没有布防信息,主机处于撤防状态,在有人非法闯入时主机没有发生报警,因此,接警中心2010年7月15日晚没有收到报警信息。

安泰技防中心还向法庭提供了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安泰技防中心安装的“神眼SY/5120”设备接警中心机能进行了说明,该说明显示,1、SY/5120接警机主要用于对联网用户端的各种信息的接收、处理和记录。用户端对报警系统的每一项操作部将传到接警机上。2、SY/5120接警机具有自动巡检功能,即在设定时间内(出厂默认值为24小时)接警机中心未收到用户端的任何信息,包括用户的布防撤防操作的报警事件等,则中心机将产生一个“定期测试超期”的错误故障提示信息,以提醒中心值班员和用户进行联系。3、SY/5120及配套的接警中心软件对接收到的各种数据通过数额库进行记录和保留,不可人为更改。

对上述两份证据,我院向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该公司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实。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复函我院,证实上述两份证明是其公司出具,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2010年4月23日,田园公司与安泰技防中心签订的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第九条免赔事项(3)约定,被盗现金免赔,故田园公司请求安泰技防中心赔付被盗现金缺乏依据。安泰技防中心提供证据证实SY/5120及配套的接警中心软件对接收到的各种数据通过数额库进行记录和保留,不可人为更改,这一结论得到设备供应商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证实,该项结论本院予以确认。田园公司发生被盗后,安泰技防中心申请唐河县公证处对其联网接警中心系统内“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2010年7月13日18时53分至2010年7月16日9时10分的软件储存信息进行公证予以保全证据。该信息经设备供应商成都理想科技有限开发有限公司分析,证实上述时段内田园公司未进行布防,主机处于撤防状态,在有人非法闯入时主机没有发生报警。此事实在成都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复函法院的说明得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安泰技防中心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亦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唐河县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元,由唐河县田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之锐

代理审判员杨兴果

代理审判员曹建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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