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后期抢救费用x.62元由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承担;
二、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方各项赔偿包含误工费、护某、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五万元;
三、原告方两月后来院复查,复查项目包括腹部B超、腰椎X片、血某、复查费用由医院承担;
四、原告方若发生人造血某远期并发症,由株洲市三三一医院承担相应治疗费用;
五、本方案为一次性最终调解方案,原告方放弃由其他途径继续追偿权利,亦不得作出有损医方医疗秩序及名誉的言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