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X区X村X栋X楼AB座。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2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略)元,借款期限到2010年5月4日,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略)元、利息(略)元。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0年2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略)元,借款期限到期日为2010年5月4日。双方口头约定,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1O日前向原告陈某偿付借款本金(略)元、利息(略)元,本息共计(略)元。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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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昌庆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