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河西XXX。
法定代表人欧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李XX,男,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X区二期别墅B2-2。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