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女。
邱某与陈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由陈某偿还邱某借款x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每月200元的利息。权利人邱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陈某于当日一次性偿还邱某借款本金x元,邱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