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林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诉某,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恋爱后结婚,婚后购置住房一套,2003年8月生育一男孩。婚后被告即暴露出狭隘的性格,原告多次要求工作以分担家庭责任,被告均不同意,且经常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为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使其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起诉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住房归原告;5、本案诉某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XXX辩某,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结婚,婚后购置住房一套,2003年8月生育一男孩XXX。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7月27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某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XXX诉某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XXX由被告XXX抚养至成年,具体生活费用和教某用的承担:A、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前的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由被告XXX承担;B、2015年9月起至接受全日制教某结束时的基本教某、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生活费由原告XXX按照当地、当年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30%承担,其余部分由被告XXX承担;

三、原告XXX每月探望小孩XXX两次,每次一天,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商议;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即对房屋装修部分及家具家电归被告XXX,被告XXX自愿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补偿原告x元;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某请求,本案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原告X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