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工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XX工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