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欧阳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湖南省株洲县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李XX与被告欧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欧阳X口头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欧阳X于2007年网上相识,2009年3月2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欧阳X,2011年1月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XX与被告欧阳X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