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献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通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天通苑东苑三区X号楼X,X门。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京天通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天通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