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12月18日上午硎唬姹烁氯3=诟逋拼粱洹O的食杂店喝了三四杯酒精度为25.4度容量为x的杯装黄某山白酒,酒后在村中行走时摔倒,双手流血。接着,陈某某来到同村里洋X号被害人陈××(男,殁年81岁)家,持砖头猛砸陈××头面部数下致陈某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系头面部遭受多次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多发性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而死亡。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祥、陈×华、林×金、黄×凤、余×玉、黄×月证言,证实陈某某于2008年12月18日上午喝醉酒,在本村行走,所穿运动鞋脱落在陈×华家门口。
ぁ酥氯脸帷⒎唷劣ā⒒隆脸⑼啤粱洹O、林×香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时30分左右,陈某某酒醉,胸前沾有点状血迹,在现场附近走动,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
3、陈某某伤检照片证实,陈某某因醉酒致右手掌、右手背、左手掌、左手肘等部位摔伤。伤检照片还证实,陈某某右手虎口处损伤。
4、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住处提取沾有血迹的白棕相间男式圆领T恤1件、灰白色外套1件、黑色仿皮革上衣1件、蓝色牛仔裤1条,以及在陈×华家门口提取白色运动鞋1双。上述物品,经陈某某辨认系其当日所穿的衣、裤、鞋。
5、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平面图,证实被害人陈××死于自家厨房地上,头面部沾满血迹,外衣见散在性分布的溅落血迹。现场勘查并提取沾有血迹的红色砖头1块以及灶台、凳子脚等处溅落的血迹。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DNA)字(2009)第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所穿的蓝色牛仔裤上的血迹、白棕相间男式圆领T恤上的血迹、灰白色外套上的血迹、黑色仿皮革上衣上的血迹以及白色运动鞋上的血迹,经DNA鉴定为被害人陈××所留;现场提取砖头上的血迹,经DNA鉴定为被害人陈××和被告人陈某某所留;在现场灶台、凳子脚等处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为被害人陈××所留。
7、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古公刑法医尸鉴字(2008)第X号鉴定书,证实死者陈××面部严重变形,面部皮肤多处挫伤、挫裂,多处颅骨呈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塌陷,系钝性暴力打击形成,现场提取砖块打击可以形成该伤。结论:死者陈××系头面部遭受多次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多发性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而死亡。
8、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09)法医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普通醉酒,有完全责任能力。
9、被告人陈某某供认案发当日醉酒,但辩解记不清其所作所为。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酒醉无故持砖连续猛砸被害人陈××头面部致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无证据证实陈某某与陈××存有矛盾而故意醉酒杀人;陈某某醉酒犯罪,其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减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英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严万辉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于斌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