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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被逮捕。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如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自2011年2月始在家收取陈某乙、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报给上线“王某板”,收取10%手续费.至2011年4月10日被抓获止,共收码单24期,涉案金额三万元,获利三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码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合彩”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游如彪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戴倩颖

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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