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仝德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再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刘春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