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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欧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XX,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荣XX,男,汉族,住株洲市X区。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荣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荣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某。

代理审判员徐怀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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