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同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1年元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4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卢某耀。双方感情不好,经常打骂,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情感,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原告的个人财产带走;并由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原告抚养孩子,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孩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否获得支持。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四、五个月后于2008年10月14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卢某耀。因生气原告现带孩子在娘家居住。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现在被告处:小霸王某响一对、
落地电扇一台、棉花被子两条、太空被一条、毛毯一条及床单十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认识时间不长即举行了婚礼,婚后又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孩子卢某耀现随原告生活,仍由其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带走婚前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x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卢某耀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卢某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
三、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小霸王某响一对、落地电扇一台、棉花被子两条、太空被一条、毛毯一条及床单十条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原告带走。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翟同造
审判员石瑛
人民陪审员姚建辉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