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科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被执行人慈利县科普惠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家界科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慈利县科普惠民医院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利县科普惠民医院在玛莱医院享有产权转让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执行人慈利县科普惠民医院在玛莱医院享有产权转让价款壹拾贰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书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