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某,醴陵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以给被告张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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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高尚
代理审判员易凯
人民陪审员张某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