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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伟峰,系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文某(曾用名文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X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智军,系XX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吴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某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某、文某自愿于2011年8月8日前偿还文某学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张某所借款项x元;如被告沈某、文某逾期未偿还以上款项,则应支付本金x元及该笔借款自2010年7月1日起至被告沈某、文某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金x元,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以上合计327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博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某珍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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