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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文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夏XX,株洲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湘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9日、2011年9月27日两次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易XX诉称:2009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黎XX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财某、债务。因婚前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做出了撤诉处理。原告撤诉后,与被告的感情至今没有任何改善,自2010年3月起至今一直分居,如今已形同陌路。现在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黎XX辩称:1、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2、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开始相识恋爱;3、原、被告之间有夫妻共同财某。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原告易XX与被告黎XX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和好。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原告从家里搬出租房居住,双方无联系,自2010年1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易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XX和被告黎XX自愿离婚;

二、财某问题双方自愿另行协商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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