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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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付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生于1950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城固县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付某某,女,生于1949年1月4日,汉族城固县房管局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2006年11月23日受理吴某某依据本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息人民币19万元。执行中采取扣留其工资收入等措施,执行现金人民币x元。200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07)城民执字第51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09年8月,本院按照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要求,主动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除照常扣留其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2.(2)条、第三.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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