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永东,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夫妻感情已经和好,现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