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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永东,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夫妻感情已经和好,现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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