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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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